事故认定

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与情形

2019-08-13 19:31:32 admin

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要素,法律原则和规则自然是不相同的,二者必然存在差异。哈特的理论认为,原则和规则之间虽然存在不同,但只是在“度”上有所不同,并不存在对立的矛盾。德沃金也对二者做出了比较,他认为原则与规则间存在着尖锐对立,它们都是对不同情况下做出不同法律后果决定的依据,区别就在于“它们所做的指示的特点”,我赞同哈特的观点,区别于规则的适用,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如下:

  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法律原则适用的情形(一)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取决于与个案相关的规则的具体情况。换言之,只有根据明确具体的规则才能确定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

  法律原则间接适用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是指个案中有相适应的规则并可以适用该具体规则,同时存在着赋予该规则正当性的某种原则,又没有同该原则冲突的其他原则存在。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绝大多数都体现在一般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规则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则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原则的适用只是方便法官做出更加合理的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法律规则,由于其固定性和滞后性,很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丧失其应有的效力,此时,究竟是继续适用法律规则还是适用更加合理的法律原则呢?在这里,“泸州遗赠案”③给了我们启示。在号称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没有将遗产判给接受合法遗赠的“第三者”,张学英,而是依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蒋某胜诉。尽管在本案中遗赠事实成立,也符合继承法具体条文的规定,但是,不管是继承法还是婚姻法,这些特别法都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法官断案时也不能完全三段论式的裁判,必须充分领会到每个制度,每个条文制定背后的价值意义。该案法官因放弃具体规则转而引用法律原则判决的做法曾引起巨大争议。实践中,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但该规则却与某些法律原则相对立时,该如何裁决呢?

  陈金钊认为,法律原则应该指引着法官运用明确具体的规则对案件进行裁判。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当个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原则应该优先适用。此时法律原则的优先适用足以说明,即使立法已经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适用规则时依然要审查规则的适用是否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原则相冲突。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目标的实现,体现立法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