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

构成交通事故伤残的,误工时间如何算?

2021-01-01 23:26:09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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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工费是车祸人身损害案件最为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非死亡案件中,是指受害人因伤害接受医疗机构的恢复治疗所不能正常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在伤残案件中,其计算有一点特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即,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确定。在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这里讨论一下何为“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在受害人的伤害被司法鉴定机构确定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鉴定的标准时,拿着司法鉴定机构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受害人可以此为据,主张《侵权责任法》、《解释》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夫妻器具费等特殊项目赔偿。
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在于获得更多赔偿,但伤残鉴定是有时间要求的,一是委托伤残鉴定需达到鉴定的时间要求,二是鉴定机构鉴定时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通常受害人出院后,达到伤情稳定了,就去委托鉴定,再到鉴定完毕,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如果受害人在这段时间不能正常工作,那么该段时间依照上述20条,是可以纳入误工时间范围的。
        “定残前一天”实则为伤残鉴定报告中落款日期的前一天。但需注意,实践中,为了防止受害人故意拖延鉴定,进而主张不合理的误工时间情况,通常需要求受害人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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