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鉴定

车祸面部受到毁容的,可构成几级伤残?

2021-01-01 23:26:57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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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伤残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特有的概念,其针对的是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中相应伤害级别的受害人。受害人的伤害一经确定符合伤残,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

面部伤害主要表现为瘢痕、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等伤害,对受害人除了肉体上的痛苦,更多的是精神上的痛苦。根据《评定》,面部伤害构成伤残的,可包括如下一些情形:
1、二级伤残标准:面部全部瘢痕形成。
2、三级伤残标准:面部瘢痕形成面积达80%以上。
3、四级伤残标准:面部瘢痕面积形成60%以上。
4、五级伤残标准: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0%以上。
5、六级伤残标准: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6 、七级伤残标准: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7、八级伤残标准: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8、九级伤残标准: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厘米以上;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9、十级伤残标准: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厘米以上;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受害人在医疗终结后委托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根据《评定》标准,结合相应的检验、化验证明,作出综合性的是否构成伤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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