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投保交强险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2021-01-01 23:38:29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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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投保时,应该依照《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告知保险公司有关机动车或者投保人的相关信息。

      机动车上道通行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
在签订此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交强险条例》第11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动车信息
      投保人应当告知保险人有关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包括机动车的具体类型、机动车的出厂牌型号、机动车的识别号、机动车的牌照号码以及机动车的使用性质或者说用途等。
二、投保人个人信息
       投保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管理人)的个人信息应该在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的同时告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具体包括,投保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码、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等。
三、其他
        交强险投保人续保的时候,还应当告知保险公司机动车上一年度或者上两个年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该告知保险公司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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